如果按照检方的说法,其他播放器同样能播放污秽视频,为什么用户不选择他们家,而选择动播?
杨耀东不懂技术,面对王博的陈述,杨耀东也不知道该怎么回答,不过针对这一点,只需要进行对比即可。
“所以我再次提出请求。”
“动播只是一个播放器,用户怎么使用那是用户的事情,动播只能被动的接受。
“动播的经营是动播快速搜索和高清播放加速播放等技术手段。”
按照我检方所控诉的观点,意思就是用户使用动播的主要目的是用来播放淫秽视频。
审判台上,杨耀东笑了笑。
这是具有法律依据的。
证词证言交由各方。
至少到时候在刑罚方面,可以稍稍的判重一点。
“通过这方面来看,这难道不是动播吸引用户的手段吗?”
就算是通过网络投票….这一点动播也可以完全进行否认,
“被告方委托律师询问吧。”
“请求询问公诉人一些问题,申请得到审判长的允许。”
苏白继续开口:
“动播是什么?”
证据内容,主要是针对于动播公司内部的人员调查。
杨耀东微微皱了皱眉,询问问题?
沈翔开口:“是的。”
沈翔的这个间接因果完全可以对于牟利的目的进行判定。
刚才的辩诉,说白了。
询问:你们公司的主要是利用什么途径去吸引用户?
主管人员回答:用户比较喜欢用我们公司的软件看一些小视频。
…
杨耀东敲响法锤,看向沈翔:“检方对于被告方律师的陈述有没有什么要说的?或者是有没有要提交的证据。”
“嗯!”
“那好,王博你谈谈。”
“好的。”苏白点了点头,继续开口:
“在这一行为当中,行为的主体是动播,动播传播污秽视频,并不是动播自己能够传播的吧?”
该判定还是得判定,这是改变不了的事实结果。
关于苏白提起的问题,需要进行解答,要不然的话,那么就会对法院判决的公信力产生巨大的影响。
在听完沈翔的陈述,杨耀东的脸上浮现出一丝的欣喜。
判定了被告方诉讼律师的陈述。
这一点并不是论述的关键问题。
“要知道,动播只是一个播放器,播放器主要是为了播放视频而提供技术。”
沈翔沉默。
进行完这么一个判定。
沈翔将收集到的证据放在庭审上。
“这个问题的确是有点难回答,但我想知道,关键是这场庭审能不能胜诉!证明苏律师能不能保持胜诉神话?”
苏白摇了摇头。
“那么请问控方,这这一行为当中,行为的主体是什么?”
苏白的观点是什么?
用户看似是冲着能够播放污秽视频来的,其实不是,而是冲着动播的技术来的。
“对啊….我不是很理解,按照检方的这种控诉方式和控诉角度来讲,违法犯罪的不只是动播一个公司,其他播放器也违法犯罪了。”
“可是为什么只有动博的负责人被提起公诉了?”
“可是,经过被告方诉讼律师的这一反问,我感觉两个人堪堪打平。”
就是苏白的诡辩!
什么意思?
大概的意思是,沈翔表达的观点——动播拥有那么多用户是冲着能够播放污秽视频来的。
沈翔开口:“这一点是用户的共识,用户为什么愿意用动播,是因为用户之间在传播期间,表述的是动播看污秽视频效果好、并且从动播的服务器中能够提取到污秽视频。”
“有的审判长。”
“行为的主体是动播。”
只要不违背法律的底线和上限就可以。
虽然这一点大家心里都清楚,但是没有检方没有提供证据….怎么判定?
目前的情况是,被告方诉讼律师苏白陈述观点——动播是利用技术来吸引用户。
“好的。”
通过这一证词证言,判定动播是通过传播污秽视频吸引用户,没有任何问题了。
“咱们收集了相关证据呢?”
“播放污秽视频,只是播放器的其中一项播放内容。”
“到目前为止,从牟利的角度和因果关系上面出发,检方是占据一定的优势的。”
“审判长,在庭审答辩期间律师有权利要求进行询问,提出问题,并且质问,这是法律赋予的权利。”
不管苏白陈述什么观点,如果拿不出具有重大影响的法律辩诉或者是事实证据。
杨耀东将目光看向被告方席位上:
苏白没有理会沈翔的回答,只是重复性的再问了一遍。
“请问在检方的调查当中,动播的主要经营手段是什么?动播有没有主动的为用户提供过污秽视频?”
“大概是这个意思,剩下的我也说不好,大家继续看吧。”
…
庭审仍然在继续。
检方能不能解释一下这其中的缘由?”
“之前那个说有一点法律小知识的呢,拉出来问问。”
对于这一个观念,我方并不接受。”
杨耀东:.…
嗯,在庭审上,被告方提出没有证据来证实,这的确无法反驳。
思考再三。
“公诉方的陈述….是具有法律效益,但是陈述的方式不是太对,大家可以这么理解…闻着味儿是臭的,吃着味儿是正的。”
“据我所知,其他播放器和视频APP有很多也都能够播放污秽视频。
问题又回到了最初。
这个间接性因果肯定是不能进行判定。
就算是苏白提起监察审查,也没有任何的问题。
这让他心情好了不少。
那么就可以进而判定,动播的营收和传播淫秽视频有着间接性的关系。
继而.…
判定其中关键的一点——动播通过传播污秽视频获取牟利。
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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